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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合同:

国内旅游接团标准合同

甲 方:      (旅游者或旅行社)              签订时间:年 月 日
乙 方:张家界市中国旅行社(国家正规旅行)(接团旅行社)      合同编号:00        共2页
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,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,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。
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
1、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,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,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,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本合同。
2、甲方在报名时,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。  
3、如乙方取消接团计划(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),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
⑴、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,赔偿相应的损失;
⑵、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。
4、如甲方无故退团,乙方可从甲方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(机、车、船退票费、投保费、退房损失费等)。
第二条  内容与标准

人数

行程

 

住宿

星级酒店

用餐

含    餐(九菜一汤荤素搭配)

门票

包含所有景点首道门票

交通

全程旅游空调车接送

导游

国证优秀导游全程贴心服务

其他

不含索道费用天子山单程52、黄石寨单程48,小火车单程23元/人、百龙电梯56元/人

保险

旅行社责任险8万元人民币/人

全团费用

元/人。(含首道门票、住宿费、餐费、导游服务费、车费)

返程交通

 

付款方式

现付或打入公司账上

 

第三条  违约责任  
1、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。  
⑴、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,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。 
⑵、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。  
2、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,对其自身的损失责任应自负,给乙方造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 
3、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。
⑴、甲、乙双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;
⑵、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应减轻或免除责任;
a、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说、警告或事先说明。  
b、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,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。
⑶、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。
⑷、质量问题发生后,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。
第四条  争议的解决方式  
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示,甲、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。
第五条  本合同一式二份,合同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  
第六条 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。  

甲方签字 

乙方签字

盖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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